(2012)古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亚杰与张守银、陆宗军、陆占文、张守金、刘长利、刘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杰,张守银,陆宗军,陆占文,张守金,刘长利,刘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亚杰。被告张守银。被告陆宗军。被告陆占文。被告张守金。被告刘长利。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杰与被告张守银、陆宗军、陆占文、张守金、刘长利、刘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杰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亚杰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