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胡国其、计永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胡国其,计永梅,安徽宏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其,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计永梅,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安徽宏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法定代表人:彭圣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胡国其、计永梅、安徽宏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宏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宏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位于合肥龙岗开发区A区房屋一幢(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