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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方飞与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飞,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方飞,男。被执行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方飞与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法执字第317号罚款决定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交纳300000元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