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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某乙,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某丙,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某甲、赵某乙申请执行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某丙所有位于合江县的门市1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