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知行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3-09-25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知行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雯,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申请再审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