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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庞某甲,女。原告庞某乙,女。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蔺某某,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庞某甲、庞某乙诉被告庞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庞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