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王某。被告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