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棉,肖英俊,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0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秋棉。被执行人肖英俊。被执行人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魏永康,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2005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秋棉、肖英俊、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62644.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秋棉、肖英俊已将案件款62644.06元交付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200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