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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3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书贵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