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巍与被告秦菊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红,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菊艳,女,汉族,西电公司电容器厂退休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1998年结婚,200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后为了子女成长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甚至还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7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张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红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是一时冲动,原告当天下午就打来电话表示后悔,在此期间她经常去给原告打扫卫生。双方离婚一年后便复婚,复婚后也再没吵过架,是原告突然提出的离婚,当时弄伤原告也并非故意,原告自己心里也清楚。因此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将用自己的生命捍卫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认识,恋爱3年后于199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5日生一子张某涵,现在交大附中上初中一年级。双方于2006年8月23日协议登记离婚,于2007年8月7日复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8月至今双方分开居住。原告曾诉至新城法院要求离婚,(2010)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之诉。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2010)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婚前了解时间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不到一年时间便复婚,亦说明虽有矛盾,但感情基础深厚。双方虽分开居住,但经常联系、关心彼此,同时从原告在庭审中谈及复婚事由时情绪失控的表现及被告捍卫婚姻的态度中,均显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原告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尊重、体谅原告及其家人,弥补自身不足,理智对待婚姻问题。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因孩子年纪尚小,双方应共同携手给孩子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环境,使其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红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