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在校学生。被执行人陈某乙,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