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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晓红与叶晓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晓琴,叶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晓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晓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根藏。上诉人叶晓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晓琴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晓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晓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叶晓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陶仙琴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