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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肖勇与董雪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董雪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肖勇,男。被告董雪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董雪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肖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