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伟,郑莲芝,毛存义,李晓婕,邢思宇,李文社,樊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邢伟,中国铁路建设第三工程局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郑莲芝,无业。申请执行人毛存义,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晓婕,无业。申请执行人邢思宇,山西省太谷县太行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被执行人李文社,西安锅炉二分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樊建平。申请执行人邢伟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文社、樊建平给付其案款26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社、樊建平已将案件款2630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邢伟等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6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