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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伟,郑莲芝,毛存义,李晓婕,邢思宇,李文社,樊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邢伟,中国铁路建设第三工程局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郑莲芝,无业。申请执行人毛存义,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晓婕,无业。申请执行人邢思宇,山西省太谷县太行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被执行人李文社,西安锅炉二分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樊建平。申请执行人邢伟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文社、樊建平给付其案款26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社、樊建平已将案件款2630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邢伟等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6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