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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鲁刑四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3-11-07

案件名称

杨进故意杀人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鲁刑四复字第13号被告人杨进,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莒县看守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1)日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2472.33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1年5月31日,山东省莒县陵阳镇杨家址坊村村民杨某的次子杨某甲为庆贺儿子出生,在家中宴请叔父杨进及其他亲朋。饭后杨进因琐事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次日晨,被告人杨进找到其大哥杨某让他管教杨某甲,杨某予以拒绝。杨进非常生气,产生用刀捅刺杨某的想法,并到莒县东关集市购买了两把木把单刃刀。当日10时许,杨进携带所购买的单刃刀,骑电动自行车到本村村南蔬菜大棚种植区杨某的西瓜棚处,找到坐在棚边乘凉的杨某,杨进从车筐内拿出一把单刃刀上前欲捅刺杨某,杨某见状从地上拿起一根竹竿击打杨进的头部、肩部,杨进持刀朝杨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杨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杨进逃离作案现场,于2011年6月1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史某某证实,2011年6月1日6时许,其在自家大棚干活时,曾听见杨进和杨某在杨某家大棚内争吵。当日10时许,其与妻子马某某及杨某在杨某家大棚东北角凉快,杨进骑着电动车从北边过来,将车停在离他们10多米远的地方,从车筐里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奔着杨某过去,杨某拿起一块水泥柱子又扔在地上,接着又拿起一根竹竿打杨进,其去拉杨进,杨进嫌他拉仗,其往后退了两步,杨进窜上前用刀子捅了杨某的前胸膛一刀,杨某后退了几步慢慢倒下了。杨进拔出刀子骑着电动车就跑了。其打了120,又打电话叫了杨某乙等人,后来杨某的儿子报了警。(2)马某某证实,2011年6月1日10时许,杨进骑电动车来到杨某家大棚东北角乘凉的地方,停下电动车后从车筐里拿着一把刀奔着杨某过去,其问杨进怎么还拿刀。其丈夫史某某去拽杨进,将杨进和杨某隔开,杨某用一根竹竿打杨进,当其听见史某某叫杨某快跑时,就看见杨某向后退了几步慢慢倒在路边,杨进拿着刀子骑着电动车就跑了。(3)秦某某证实,案发当日10时许,其在村南的土路上看见杨进和杨某两人在南边的路上打在一起,杨某拿着根竹竿,杨进手里拿什么没看清。其往南走到土路东边的大棚北边时,杨某就倒在地上,杨进拿着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子向北跑,接着骑着电动车就跑了。其跑过去看见杨某躺在地上,心口窝处有一个窟窿,已不喘气了。(4)杨某丙证实,案发当日10时许,其正在自家大棚干活,史某某告诉其杨某被杨进用刀子捅了。其就来到现场,看见杨某躺在路边,左胸有个刀口,往外流血,已经不喘气了。其便电话告知了杨某的二儿子杨某甲。(5)杨某甲证实,2011年6月1日10时许,其叔父杨某丙打电话说杨进用刀子在村南的大棚处把其父亲杨某捅死了。其与哥哥杨某乙赶到现场后,发现父亲横躺在大棚东边的南北路上,心口窝处有一个伤口,已经不行了,杨某乙就打了110报警电话。杨进与其父亲以前没什么矛盾。5月31日,其儿子出生第九天,亲戚们去祝贺,岳父那边的客人走的时候约下午三四点钟,杨进责怪其让客人走晚了,其说这不关他的事,杨进就打了其一个耳光,其把杨进推倒就跑了,杨进就在街上大骂。(6)杨某丙证实,2011年5月31日,其弟弟杨某甲的儿子出生第九天,亲戚们前去祝贺。下午三四时左右,亲戚们吃完饭后都在街上等司机,杨进责怪他们不会做事,没留下司机吃饭,杨某甲说不关他们的事,并拽杨进回家喝水,杨进打了杨某甲一耳光,杨某甲将杨进别倒后跑了,杨进不愿意,便在街上打骂。次日10时许,杨某甲电话说其父亲杨某被杨进捅死,其与杨某甲赶到现场后,就打电话报了警。(7)王某某证实,2011年5月31日19时许,其丈夫杨进说因为他嫌杨某甲没有招待司机,杨某甲把他打了,杨进便在街上连哭带骂。6月1日早晨,杨进与杨某在杨某家大棚边因为昨天杨进被打的事情发生争吵。其将杨进叫回家不久,杨进就不见了,其出去找时发现杨进拿着刀子从北边过来,其就大喊要出人命,接着就晕倒了。醒来后发现在医院里,第二天知道杨进用刀杀死了他哥哥杨某。(8)刘某某证实,2011年6月1日早晨,杨进在其小卖部买了两把刀,说是用来切瓜吃。后来在街上碰见杨进的妻子王某某,王某某说杨进要杀杨某,正好杨进又过来,其就跟杨进把刀子要了过来,把钱还给了杨进。杨进就走了,王某某气得晕倒了。(9)郭某某证实,2011年6月1日8时许,其在莒县城阳镇东关集市上摆地摊,有一个人从其地摊上买了两把单刃刀,一把是剔骨刀,长约20厘米;另一把30多厘米长,是割肉用的。卖多少钱记不清了。(10)司某某证实,其与杨进的二女儿于2010年订婚。案发当日11时许,公安人员找其协助调查时,其才知道杨某被杨进捅死,公安人员让其劝杨进投案自首。19时许,其在莒县中医院门口见到杨进后,劝杨进投案,杨进也同意投案,说投案之前想见见大女儿。其便让杨进先到老家住一晚上,第二天再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去与杨进一块去老家,到十字路口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拦下,其二人被带到了公安机关。2、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刑)勘(2011)K371122000000201106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莒县南围子地块。该地块为该村的大棚种植区,北邻335省道,西邻225省道。中心现场位于该地块杨某西瓜大棚东侧路上,西距225省道约30米,北距335省道约800米。杨某西瓜棚东侧南北向机耕路和垛北东西向机耕路交叉处路口南侧4米处路面上有一男尸,尸体周围地面可见杂乱的踩踏痕,尸体脚部南侧3米范围路面上有成趟的滴落状血迹,尸体南侧3米处路西侧有一根自中间断裂的竹竿,竹竿西侧杨某瓜棚外侧面上可见少量甩溅状血迹。现场提取血迹一份、竹竿一根。3、鉴定结论(1)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刑)鉴(尸)字(2011)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杨某左胸部有一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内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右心室、升主动脉、左心房破裂。结论:杨某系被单面刃锐器致伤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2)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日)鉴(物证)字(2011)146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地面上的红色斑迹、木柄单刃刀红色斑迹中检出人血成分,系杨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1×1019。(3)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法)鉴(伤)字(2011)04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进左额部近发际处见0.9×0.5厘米表皮剥脱,已结痂。右上睑见0.8×0.6厘米表皮剥脱,已结痂。左股部中段外侧见7×6厘米范围皮下出血。该损伤属于钝性外力所致。结论:杨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物证、书证(1)2011年6月2日10时许,公安人员押解杨进,由杨进引领公安人员前往山东省莒县杨进蔬菜大棚处,杨进指认该处为其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公安人员在该处大棚以北稻草苫子垛北侧提取刀子两把,一把长约30厘米,一把长约20厘米。原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该二把刀子,杨进辨认后确认,其中长约30厘米木柄单刃刀系其作案时所用的工具。(2)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1日10时51分,山东省莒县杨某乙报案称,当日10时许,其二叔杨进在本村村南的大棚地路边用刀子将其父亲捅死。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当日22时许,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汾水派出所公安人员在204国道岚山区汾水段十字路口处执行堵截任务时,发现一辆沿204国道自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突然停车,有改变行车方向的迹象,公安人员随即上前盘查,发现车内有两名男性乘客,精神紧张,表情慌乱,遂依法对该二人盘查。经核实身份,其中一名乘客叫杨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莒县公安局网上追逃,杨进遂被带至公安机关。经讯问,杨进对故意杀害杨某的事实供认不讳。(4)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杨进出生于1957年9月22日。5、被告人供述杨进供述,2011年5月31日下午,其大哥杨某的二儿子杨某甲为庆祝儿子出生,在家里设宴请客,其去陪客。杨某甲的岳父是雇车去的,吃完饭后,车没来,司机也找不着,就在街上等。其责怪杨某甲没招待司机,杨某甲不满,两人打了起来,杨某甲将其别倒后又踹了几脚跑了。次日早晨,其因为昨天的事情去找杨某,让杨某管管孩子,杨某说他管不了,两人发生争吵。其回到家后非常生气,心想杨某不叫其过,其也不叫杨某过。于是想买刀子捅杨某。其先去本村刘某某的小卖部买了两把刀子,被其妻子发现后夺下,刘某某看事不好将刀子要了回去。其便去莒县大集上买了两把刀子放在电动车车筐里,骑着电动车去大棚找杨某。当时杨某和史某某等人坐在地边,其问杨某到底管不管,杨某说管不了,其就从车筐里拿出那把较长的刀子,抡着刀子奔向杨某,杨某拿起一根水泥柱子又扔了,又拿起一根竹竿打其头部和肩膀。竹竿断了后,杨某往后退,其就用刀子朝杨某捅,捅在杨某的左胸部。其拔出刀子骑着电动车跑了,直接去了自己的蔬菜大棚将两把刀子藏好。后来其二女儿的男朋友司某某动员其投案,其想见大女儿一面后再投案。司某某怕其跑了,就让其跟着他,准备第二天见了大女儿后投案。当晚其与司某某乘坐出租车,大约22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因家庭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进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杨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日刑初字第40号以被告人杨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修晖审判员林瑞莹审判员李富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召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