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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石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石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现状属于正常的家庭纠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女儿不满一周岁,离婚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有和好的愿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石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