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汪军宝与李治平、张元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军宝,李志平,张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汪军宝,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志平,男。系商南县国土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元香,男,无业。汪军宝与李治平、张元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0)商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张元香支付汪军宝劳务费18094元,李志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元香一次性支付汪军宝劳务费15000元,剩余3094元汪军宝明确表示放弃不再向张元香、李治平追偿。执行费171元由被执行人张元香承担。以上款已由权利人汪军宝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商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