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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振科、董发军、兰周、孟庆松、孟宪立、贺建华、刘广涛、马跃军、董永朝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腾辉无机玻璃钢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振科,董发军,兰周,孟庆松,孟宪立,贺建华,刘广涛,马跃军,董永朝,吉林市丰满区腾辉无机玻璃钢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贺振科、董发军、兰周、孟庆松、孟宪立、贺建华、刘广涛、马跃军、董永朝等九人。(其他自然情况略)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腾辉无机玻璃钢制品厂。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崔文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贺振科、董发军、兰周、孟庆松、孟宪立、贺建华、刘广涛、马跃军、董永朝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腾辉无机玻璃钢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有银行存款,但已取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通知申请人不会偿还一分钱,法院了解情况后作出决定,以涉嫌拒执罪将此案移送丰满公安分局,公安立案仅七天后吉林市丰满区腾辉无机玻璃钢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崔文华委托其亲属将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