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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梁侃,郭真磊,李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国被告人梁侃,别名曹侃被告人郭真磊被告人李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李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5日,被告人梁侃、张卫国、郭真磊预谋在咸阳盗窃商店,后于2012年2月6日凌晨1时许,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人人乐超市对面的“恒旺商店”,由郭真磊看人,张卫国用自带的钳子、起子将商店卷闸门暗锁撬开后,梁侃、张卫国进入商店将店内芙蓉王、黄鹤楼、磨砂猴等品牌香烟共194条(价值19610元)装入自带的编织袋,并盗走店内清华紫光9.8寸DVD碟机一台、音箱一对(共价值470元)。于当晚将香烟卖给在西安河东村经营“福乐烟酒店”的被告人李峰。被告人李峰为了获利,明知香烟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香烟107条已追退)。2、2012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侃、张卫国、郭真磊来到咸阳市秦都区秦隆步行街“佩蓉商店”,由郭真磊看人,梁侃用白色塑料袋罩住监控摄像头后,张卫国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钳子等工具将防盗门撬开后,张卫国、梁侃进入店内,将中华、苏烟、黄鹤楼、磨砂猴等品牌香烟共168条(价值15470元)装入纸箱和自带编织袋内盗走。于当晚将香烟卖给被告人李峰。被告人李峰为了获利,明知香烟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香烟112条已追退)。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李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佩蓉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国、梁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真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李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侃、张卫国、郭真磊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卫国、梁侃、郭真磊、李峰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侃、张卫国、郭真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梁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郭真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元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李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作案工具小手电、螺丝刀、虎头钳、断线钳各1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商俊峰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少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