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军与张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军,张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钟军,驾驶员。被告:张玉明,个体建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张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撤诉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钟军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