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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马XX(马X),农民。被告王XX。本案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杰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