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马XX(马X),农民。被告王XX。本案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杰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