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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98号原告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伟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馨,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