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喜仁与被执行人陈兆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仁,陈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宋喜仁,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兆伟,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宋喜仁与被执行人陈兆伟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兆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兆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1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兆伟银行存款4232元扣划至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0)吉丰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