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行执审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渭分局与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渭分局,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行执审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渭分局(下称区质监局)。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金洲,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庆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渭分局食品科长。被执行人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宣化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肖绪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质监临罚字(2011)011072号《渭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作出的渭质监临罚字(2011)011072号《渭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作出的渭质监临罚字(2011)011072号《渭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渭分局作出的渭质监临罚字(2011)011072号《渭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马 荣代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