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蒋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江西鑫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冬平、易德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鑫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冬平,易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蒋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鑫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冬平,男,32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易德祥,男,35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经公安部门核查无户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冬平、易德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的(2007)南蒋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行人杨冬平、易德祥应给付江西鑫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113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冬平、易德祥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冬平、易德祥在各大银行均无存款,且在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均无所有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了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冬平、易德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南蒋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