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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芝诉被告付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芝,付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宋桂芝,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土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芝诉被告付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土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芝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芝撤回对被告付土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桂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