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芝诉被告付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芝,付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宋桂芝,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土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芝诉被告付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土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芝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芝撤回对被告付土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桂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