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青海与叶喜荣、章玉华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9号申请人李青海,男,农民。被执行人叶喜荣,女,农民。被执行人章玉华,男,农民。李青海与叶喜荣、章玉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叶喜荣、章玉华赔偿李青海医疗、误工、住院等费用6003.63元,承担诉讼费7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1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1)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本案申请人李青海赔偿叶喜荣医疗费2600元,已申请本院执行中,经两案赔偿金额相互冲抵后,本案被执行人叶喜荣、章玉华应赔偿李青海医疗、误工、住院等费用3403.63元,退回预交诉讼费70元。以上款项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李青海领取。执行费50元由叶喜荣、章玉华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