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2011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12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洛南县城关镇南关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洛南县城建局付给该社区三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00元以误工费的名义分发给该社区及三组干部。被告人郭某某个人所得3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所得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南关社区2008-2011年干部名单、财务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在贪污公款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综上量刑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