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新光与张晓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光,张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光。被执行人张晓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