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挺与邵亮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挺,邵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陈挺。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亮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挺与被执行人邵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48弄49号307室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47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