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