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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