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仇境良与程兰芳、叶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境良,程兰芳,叶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仇境良,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定坤,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程兰芳,女,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叶争光,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境良与被告程兰芳、叶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境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仇境良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