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xx县xx乡xx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雷某甲等与xx家味xx有限公司、桂林xx水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60号原告xx县xx乡xx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负责人雷xx,场长。原告雷某甲。被告xx家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xx,董事长。被告桂林xx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xx乡xx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雷某甲诉被告xx家味xx有限公司、桂林xx水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县xx乡xx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雷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县xx乡xx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雷某甲撤回对被告xx家味xx有限公司、桂林xx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祚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