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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窦淑英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淑英,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窦淑英,女,193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淑英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淑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淑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淑英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