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贾艳兵、石普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贾艳兵;石普卿;贾增叶;强光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96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诉讼代表人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该行信贷科长。被告贾艳兵,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石普卿,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告贾增叶,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强光学,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贾艳兵、石普卿、贾增叶、强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诉讼保全费110元,以上合计1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