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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抚顺新凤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沈阳兴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新凤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兴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反诉被告)抚顺新凤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方旭。委托代理人孙广鹏,男。委托代理人陈曦,男。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兴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新。委托代理人臧运富,男.委托代理人滕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抚顺新凤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沈阳兴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抚顺新凤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兴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反)诉。起诉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2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为民代理审判员  闫晓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