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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周传义与黄宗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义,黄宗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周传义,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矿矿西北村5栋49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5704018679。委托代理人:鲍献龙,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宗廷,男,1948年6月24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矿矿西北村5栋49号,身份证号码34040519480624043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义与被告黄宗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义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传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传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