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孟祥忠、胡越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祥忠;胡越强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忠,男,1961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胡越强(胡月强),男,43岁,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越强(胡月强)所有的海马牌汽车(车牌号:鲁Q×××××)一辆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郑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