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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书倩与何孙军、孙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孙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书倩。原审被告:孙拥兵。上诉人何孙军为与被上诉人孙书倩、原审被告孙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何孙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孙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