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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靖与李志强、李改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靖;李志强;李改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金执字第00038号 申请人王靖,男,生于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付**。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生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汉族,住,住本市金台区宝陵村/div> 被执行人李改存,男,生于一九五八年十月三日,汉族,住,住本市金台区宝陵村/div> 王靖与李志强、李改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王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六万九千二百八十三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改存自觉履行了一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改存在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前分四次再付款合计四万元,王靖放弃其余的申请标的,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