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步兰诉被告陶安军、李秀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步兰,陶安军,李秀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陶步兰(曾用名陶付兰),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安军,农民。被告李秀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步兰诉被告陶安军、李秀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步兰于2012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安军、李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陶步兰承担。审 判 长 刘彦斌审 判 员 马艳萍代理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