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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步兰诉被告陶安军、李秀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步兰,陶安军,李秀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陶步兰(曾用名陶付兰),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安军,农民。被告李秀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步兰诉被告陶安军、李秀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步兰于2012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安军、李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陶步兰承担。审 判 长  刘彦斌审 判 员  马艳萍代理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