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焕珍与王焕岭、王树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焕珍;王焕岭;王树旺;冯志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焕珍,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东晓,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被告王焕岭,居民,(白家沟家具批发市场东一号聚盛家具展厅)。被告王树旺,居民。被告冯志敏,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国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珍与被告王焕岭、王树旺、冯志敏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王焕珍负担。审判长 刘挺进审判员 张万举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