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栾保伟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栾保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栾保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学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甘仲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越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栾保伟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立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