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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28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佳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钟美恃,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渝峰,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同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以其自身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其自身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人民陪审员  陈 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