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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红与被告岳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红,岳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王兴红。被告岳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红与被告岳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红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