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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欧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法定代表人钟信才。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XX商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四联贤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XX的起诉。审 判 长  龙富泉审 判 员  李 川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