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与赵国亮、冯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赵国亮,冯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232-1号原告沈守莲,女,1946年5月28日生。原告吕原喜,男,1972年7月19日生。原告吕元斌,男,1975年7月18日生。被告赵国亮,男,1971年6月15日生。被告冯惠强,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诉被告赵国亮、冯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冯惠强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审判长 李子宽审判员 汪书英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