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民二再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阜阳市力力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二再字第00002-1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阜阳市力力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力力牛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肖营。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比亚迪4S店法定代表人:胡业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法,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开发区新安大道669号。法定代理人:陈金锋,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宁萍,1969年2月6日出生,女,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水源*幢***室。担保人: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撤销本院(2011)州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驳回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阜民二再中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人阜阳市力力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票号为GA/0107635518.GA/0107635519的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阜阳市力力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票号为GA/0107635518.GA/0107635519的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二、解除对担保人宁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门岭路青年创业大厦A2510办公房(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字1101820**号)查封。三、解除对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账号A/C7326610184000009911)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 玲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王玉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