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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樊某某、安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丁XX,樊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安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文彩,胶南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XX,女,X,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X。被告:安XX,女,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丁XX与被告樊XX、安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XX、丁XX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XX、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