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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木行,董事长。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